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金会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基金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基金会及单独为项目设立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资金是指基金会管理的各类资金。包括接收捐赠资金、投资资金、其他收入资金。资金从财务角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各类有价证券。
第四条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基金会对各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组织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保障资金需求。
(二)分级负责。基金会资金管理以服务慈善公益业务支出为目标,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前提,优先保障慈善公益事业顺利开展。基金会资金管理设置不同权限,由理事长审批、秘书长审核、财务部门内部人员相互制约,完成内部控制要求。
(三)集中统筹。基金会各项资金由基金会财务部门归口管理,银行账户资金实行集中归集(财政资金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实施归集),资金实行集中支付,所有资金收付均应纳入预算,统筹管理和使用。
(四)防范风险。基金会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控制度,所有资金支付应有依据,坚决杜绝资金体外循环,防范资金和债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五)提高效益。基金会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合理运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率和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基金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基金会资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审批基金会年度资金预算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审批决定权限范围内的融资、账户、投资、资金使用、电子银行业务等事项;
(四)管控基金会的资金风险。
第六条基金会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基金会资金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编制基金会资金预算,根据基金会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基金会融资、投资、账户、资金使用、电子银行业务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
4.负责按照要求办理账户、电子银行业务等事项;
5.负责组织实施资金集中归集,管理沉淀资金;
6.负责管控资金风险,指导监督资金管理工作。
7.监控银行账户资金支付,协调合作银行实施大额资金支付监管。
8.负责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办理账户备案、年检。
第七条基金会财务人员资金管理职责:
(一)基金会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职责:
1.履行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
2.负责审核基金会收支变动,掌握资金变动及余额;
3.负责核对银行余额和银行存款科目余额;
4.负责联系银行和金融机构存款及理财产品情况,及时向基金会负责人提交报告;
5.负责履行资金审核流程,监督资金流程顺畅,避免资金风险;
6.负责电子银行支付功能开通,银行账户开设、销户等工作;
7.负责资金管理、提升资金效益、避免资金风险。
(二)基金会资金管理会计(出纳)职责:
1.履行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2.依照各项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资金收支核算;
3.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日清月结工作;
4.负责按照权限办理银行开户、撤户等工作
5.负责办理电子银行中经办人业务,履行内部控制资金不相容岗位的要求;
6.维护基金会资金安全,积极参与基金会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提升基金会资金效益。
第三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基金会实行资金预算管理,资金预算为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年度、月度预算相结合的方式编制。
第九条资金预算内容应包含慈善公益收支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股权投资资金等资金,资金预算要上下衔接,确保基金会全部资金活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资金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基金会财务能力,科学合理安排资金预算,既保证支付需求,减少资金占用,又努力降低资金成本,通过预算实现资金需求与筹集、存量与增量、来源与运用的衔接,保障慈善公益事业顺利实施及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年度资金预算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严格遵照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资金动态,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加强过程控制,及时应对资金变化,如需重大调整,依规比照年度资金预算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年度资金预算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严格遵照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资金动态,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加强过程控制,及时应对资金变化,如需重大调整,依规比照年度资金预算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各单位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基础工作,规范预算编制流程,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资金预算与资产负债预算、收支利预算、运输总收入预算、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和股权投资预算相匹配。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基金会资金运用应按照资金预算执行,对突发慈善公益事项及其他重大急需使用资金事项,可以按照先办理后审批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基金会各项收入必须按时入账,避免收入账外循环,确保捐赠收入按照捐赠人意图和要求列入相关科目和慈善公益项目;各子基金成立后相关对接项目人员要协调子基金捐赠收入尽早足额到账。
第十六条基金会要统筹做好慈善公益项目捐助支出,有效利用沉淀资金,使其要保值增值,采取保本形式的金融产品及理财产品确保公益资金增加,确保慈善公益事业的良性循环。
第十七条基金会资金支付履行审批制度,建立并执行基金会报销管理制度和基金会慈善公益业务活动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内容进行支付,严格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稽核。
第十八条资金支付需按照支付款项类别提供真实合法的合同、协议、发票、缴费通知等资金支付依据,履行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后支付,保证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九条基金会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职工工资、奖金、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结算起点的差旅费及其他个人报销款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违规支付现金。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基金会原则上不采用现金支付,所有支付项目均采用网上银行转账。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限定性收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项目间串换,禁止从事与专项慈善项目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闲置资金,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定期存款、保本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投资,并严格遵守财务公司或商业银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资金结算所对资金实施集中归集,要严格按照国铁集团确定的目标控制结算头寸,紧控日均存款余额,在确保资金结算、内部调剂需求的前提下,及时上调沉淀资金。
第五章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账户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民间非盈利组织账户管理规定。开立账户原则上应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安全得以保证、能够给予优惠政策的银行。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人民银行管理要求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慈善公益业务活动和基金会日常运营活动;基本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经基金会财务部报秘书长审核由理事长签批。财务部按照理事长批复进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开立的各类账户必须与本组织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严禁开立和使用个人账户办理基金会业务。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或将规定用途账户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应加强本组织账户管理,定期清查各类账户,对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不需要、不适用的闲置和冗余账户必须及时清理、销户。
第六章电子银行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规范相应的支付业务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开通电子银行业务中的网上银行支付业务需由财务部报经秘书长核准再报理事长签批。
第二十九条 开通电子银行业务应坚持谨慎性原则,严格控制资金风险。对于电子银行业务按照基金会实际情况进行开设,设置当日交易笔数和最高限额,避免资金风险。
第三十条开通电子银行业务后应建立严格支付程序,采取录入、审批两人办理,电子银行管理包括网络管理、设备管理、U盾管理、密码管理、岗位牵制、支付流程、对账等见基金会其他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开通电子银行业务后,基金会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的操作,明确其操作权限,不得擅自变更操作权限或越权操作。根据基金会实际需要出纳人员办理支付金额录入操作,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录入支付内容进行审核提交办理支付。
第三十二条 开通电子银行支付业务的账户及资金收支必须纳入基金会会计账簿内核算。
第七章资金和债务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禁止向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借款。基金会禁止与个人间借款。基金会禁止向基金会之外组织和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十四条禁止开展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等高风险金融衍生品业务,不得办理各类信托和理财等产品。
第三十五条按照基金会内部控制制度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明确资金管理责任分工、权限范围和授权审批程序,制定资金筹集、资金支付、资金运用、票据结算、电子支付、资金监控等各项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有关事项台账并及时更新完善。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坚持依法合规、安全优先、程序透明、兼顾效率的原则,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防范账户及资金存放风险。
第三十七条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通过统一的电子支付平台办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建立系统监控体系、预警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和应对突发情况。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不得办理担保事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票据收取和开具应具备真实的经济业务行为。基金会不得开具票据用于慈善公益业务活动,其他支付采取票据时应确保企业具有偿付能力,开具后应加强票据流转过程的控制,避免票据流转产生的风险。基金会严格商业票据取得、贴现和背书过程管理及风险控制,对于接受企业捐赠尽量不接受票据捐赠,对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的票据以及逾期票据,应当进行追索监控和跟踪管理。
第九章资金安全监督
第四十条基金会全面落实资金安全监督体系,通过检查、稽核、审计、财务监察等方式,对资金管理情况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库,及时整改。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财务人员切实保障资金依法、合规、安全管理使用,监事会和外部审计中应加强对资金管理内控制度、资金支付、账户管理等基本事项的检查。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财务人员每月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每周例会要向秘书长和理事长告知资金结余情况。
第四十三条基金会资金管理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纪行为,保持清正廉洁,坚守资金安全红线和职业道德底线。对因违反本办法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带来重大风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