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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发布《山东省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11-06 |

为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完善志愿服务体系,增强广大志愿者的荣誉感和获得感,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3年11月6日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sdmzcsc@shandong.cn。

山东省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完善志愿服务体系,增强广大志愿者的荣誉感和获得感,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志愿者,是指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山东)和山东省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登记的志愿者。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通过前款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的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统称为志愿服务记录机构,主要包括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良好志愿服务记录应包括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和志愿服务情况、服务时长、培训情况、评价情况、表彰奖励情况等志愿服务活动信息。

第四条 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

第五条 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等信息。

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服务情况应达到3次及以上记录,且能够全面反映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整体情况。

第六条 志愿服务时长,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志愿服务时间记录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山东)和山东省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为依据,不重复累计。

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服务时间应累计达到100小时及以上。

第七条 志愿者的培训情况,应包括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等信息。

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服务培训应达到3次及以上记录,且培训内容具有一定专业性,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内容、志愿服务经历相匹配。

第八条 志愿者的评价情况,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以及评价日期。

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根据志愿服务完成情况、志愿服务对象反馈情况,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评价情况应当包括3次及以上的评价。

第九条 志愿者的表彰奖励情况,包括志愿者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名称、日期和授予单位。

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及时记录志愿者在本机构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

第十条 申请认定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本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三)遵守社会公德,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四)志愿服务活动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且符合本办法第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三款对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要求;

(五)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记录机构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在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时,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发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有错误、漏项的,可以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志愿服务记录机构提出,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及时核实,确有错误、缺漏的,予以修改、补充。

第十四条 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应当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做志愿精神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取消其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认定:

(一)在志愿服务活动记录中弄虚作假的;

(二)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与志愿服务无关活动的;

(三)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

(四)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可以根据《山东省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办法(试行)》申请星级认证后,享受在典型推选、评先评优、招录招聘等方面的激励嘉许政策。

第十七条 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认定由志愿者本人申请,志愿者所在志愿服务组织、队伍提出,县级及以上志愿服务指导机构或志愿服务联合会(协会)负责审核、认定。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志愿者星级认证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抽查制度,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记录机构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作为省管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严格遵守《志愿服务条例》《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高度重视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严格规范志愿者队伍管理,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加强志愿者志愿服务记录和管理工作,方便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