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募集)、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资产的处置和信息公开制度,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资金的接受与使用
第二条 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 投资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条基金会根据《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条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本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参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七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或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中止资助、解除资助协议。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十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配备合格人员负责会计和出纳工作,实行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 经办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遵纪守法的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会计核算和复核、稽核工作;
(三)负责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四)负责保管本会个人名章;
(五)负责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
(六)加强会计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出纳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现金库存管理、银行账户核对;
(三)负责保管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卡片、定期存款凭据等;
(四)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结算和财务报销,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五)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六)负责收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
第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使用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理事长为本会货币资金使用业务授权审批人,秘书长可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相应审批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
第十五条 年度经费收支预算之外使用货币资金,由秘书长审批。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存储银行、购买国债、基金、委托贷款,购买信托产品,由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秘书长审核,由理事长审定;秘书长要随时检查资金投资运作的安全情况,定期向理事长报告。
第十七条 会计和出纳为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一般程序为: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办理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会计负责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九条 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对于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与监控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使用现金的范围是:
(一)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资助金、慰问金等;
(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三)向个人购买少量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确实应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二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能直接支付本会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预支款项必须执行本会的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二十三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开具足额收据,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出纳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第二十八条 出纳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
第五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二)专设银行结算票据登记簿,由出纳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四)收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五)收据填写错误,应将收据下式几联同时作废保存,以备审查。
第三十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名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
第六章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上级部门把社会组织纳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体系,保证资金使用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要求,本基金会指定秘书长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总负责人,财务部为专门负责机构,监管本基金会运行中可能被利用为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所有业务环节,确保不存在管理空白和漏洞。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负责基金会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外部沟通和内部协调工作,秘书处配合财务部做好内部控制工作,确保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进行。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
(二)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具体工作;
(三)对每笔捐赠来源进行调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管机关和司法部门报告;
(四)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信息、动态,提出意见;
(五)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资金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所有;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2018年12月29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